2022年3月,经一家家政公司介绍,小冰与阿英、家政公司共同签订了《家政服务合同》,聘请阿英为家务保姆,专门照顾尚不满半岁的小彤。根据合同约定,家政公司应对阿英相关技能进行审查、培训,确保阿英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否则应承担包括更换在内的义务。
就在小冰以为自己的生活将重新踏上正轨之时,某天上午却突然接到了阿英的电话,称小彤不小心被热玉米汁烫伤。原来是当天阿英在客厅做辅食时,并未注意到小彤借着学步车走到了辅食机电线旁边,导致小彤在脱离阿英视线范围后拉扯电线,辅食机中热液随即倾倒而出。
接到消息的小冰慌忙赶回家中,与阿英一起将小彤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热液烧伤;2.低血容量性休克(代偿期)。
出院后,小冰又多次带小彤到社区卫生所、医院换药及就诊,其中第一次换药时医生诊断“创面深Ⅲ度;疤痕增生”,医院医嘱“继续外贴硅酮药膏/硅酮贴片+穿弹力衣+加压,必要时辅助激光治疗,定期复诊,如瘢痕挛缩、瘢痕条索影响活动及生长发育,必要时手术治疗”。
2023年1月,小冰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就小彤的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60日。
事故发生后,因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小彤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海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阿英及家政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约1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阿英的疏忽致使小彤遭受严重伤害,对她幼小脆弱的心灵造成了严重冲击,至今无法同正常的孩子一样成长,我们夫妻也因为小彤被烫伤,不得不辞职在家照顾小彤。”
“我很能理解小冰的感受,但是事情发生之后我马上通知了小冰并及时申报保险,尽力阻止了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小彤家属事后没有遵照医嘱在专业医院进行治疗和复诊,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仅仅为双方提供家政人员信息,是否聘请由小彤家人自己决定,公司对于雇主或其亲属身体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英作为专职照顾婴儿的保姆未能注意到小彤身处危险当中,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家政公司作为中介方,负有培训、审核保姆技能水平的义务,也负有部分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彤因烫伤遭受的损害合计6万余元,由阿英与家政公司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本案中,家政公司虽主张其在该雇佣关系的形成中起到的仅是中介服务作用,但根据合同约定,家政公司对选派的保姆负有技能审核、岗前培训等义务,以确保保姆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小彤事发时年仅九个月,阿英作为专职、白天全天候照顾婴儿的保姆,理应认识到小彤在借助学步车靠近滚烫的辅食机后具有受到伤害的可能,但阿英对小彤所处的危险并未加以重视,独自离开客厅使得小彤脱离视线范围,在小彤被烫伤后也没有采取任何必要的急救措施,可见阿英缺乏照顾低龄婴儿的技能及高度注意意识,家政公司的审核及技能培训也不到位,均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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